文号:闽财购(2006)14号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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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闽财购(2006)14号 | |||||||||||||||||||||||||||||||||||||||||||||||||||||||||||||||||||||||||||||||||||||||||||||||||||||||
省直各单位:
2005年颁布的《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闽财购〔2005〕15号),经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6月6日会议研究通过,作如下调整:
一、项目调整
1、将《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通用项目》)中的“锅炉”调整为目录外项目。
2、将《通用项目》中的“交通工具”类由原来的6个一级项目及其12个二级项目,统一规范简并为“轿车、越野汽车(含吉普车)、大客车、旅行车、工具车、专用汽车”等6个一级项目。
3、《通用项目》增加“计算机通用软件”项目,并将采购金额起点设定为30万元。
4、根据《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定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将原目录内所有未列明具体项目的“其他”项目调整为目录外项目。包括《通用项目》中“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其他家具、其他通信设备、其他网络设备、其他载客汽车、其他专用汽车”,《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以下简称《部门特殊项目》)中“其他专用设备、其他用房建设”。
5、将《通用项目》中的“家具”调整到《部门特殊项目》。
二、起点金额调整
1、取消《通用项目》专用设备单项采购5万元起点金额,将单项和批量采购起点金额统一调整为20万元。
2、《部门特殊项目》货物类项目采购起点金额统一设定为20万元。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通用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部门特殊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既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各部门、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认真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集中采购机构要制订有效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提高集中采购的质量和效益。
附件: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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